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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在总结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
们组织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二级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2004年12月心
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执行该考核方案,同时废止此前公布的有关心理咨询师职业考核方案及规定。

本次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二级的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

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生,理论知识或操作
技能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两年,但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附件:1、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方案

2、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考核方案

3、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4.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文章撰写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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