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务员频道 > 跳过导航链接新闻资讯 > 国家公务员 > 时事评论 > 公务员离职受贿首入刑律助推刑法改革

公务员离职受贿首入刑律助推刑法改革

  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首次进入刑法。“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亦被提出纳入刑法。

  这是刑法的第七次修改。从这七次刑法修正案来看,其中经济犯罪所占篇幅,引人瞩目。仅这次就涉及贿赂、走私、绑架、偷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方面。之所以如此大幅度地增删、修改经济犯罪的法条,正是立法机关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情形下,适时作出的立法回应。

  现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将领刑。从这能看出,本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可看做是中央继去年着力加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基础上,打击权钱交易的又一重大举措。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首次纳入刑法,更具清晰的反腐信号意义,昭示出中央反腐肃贪的决心和信心。

  当然,受贿罪的立法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立法的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不过,即使从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离职公务员被列入受贿罪主体的也有先例。如日本刑法就规定,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在职时接受请托,离职后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根据现有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下对离职受贿罪的判定,有些类似于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所以我们在具体操作上,就要注意以下问题,比如明晰离职受贿罪与受贿罪或一般离职受贿违法行为的界限,明确离职受贿罪与事后受贿的区别等。

  此次刑法修改,还注意了刚柔相济。除了上述的两项措施,亦不乏人性之举。如对偷税罪的规定:对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绑架罪“起刑点”也做了修改,增加了刑罚设置的档次,为特殊情形的“从轻”处理预留了空间。

  当然,立法不可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犯罪行为。仅以受贿罪为例,要想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就必须把握住两点: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欣喜的是,《刑法修正案(七)》正是秉承这一思路的。其价值在于,以小试点探讨大问题,从滞后性处破题,兼具前瞻性努力。

  不过,单项立法突破毕竟单薄,我们更期待,它在带动相关法律配套改革的同时,推动未来的改革。如此,这一单项改革才能带动深层、立体化的刑法改革。

评 论

公务员考试